河南省鲁山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豫0423执884号
申请执行人:鲁山县信宝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鲁山县梁洼镇南郎店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423065297933R。
法定代表人:王小利。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建军,男,1968年9月14日生,汉族,住河南省鲁山县,该公司副经理。
被执行人:王进府,男,1973年5月16日生,汉族,住河南省平顶山市郏县。
本院在执行鲁山县信宝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申请执行王进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鲁山县信宝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鲁山县人民法院(2020)豫0423执884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赵德国
审判员 李三光
审判员 周振祥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日
书记员 刘鑫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