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鲁山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豫0423执2307号
申请执行人:鲁山县信宝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鲁山县。
法定代表人:王小利,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周爱玲,女,1963年7月20日出生,汉族,住址河南省鲁山县。
被执行人:王录伟,又名王禄伟,男,1961年6月16日出生,汉族,住址河南省鲁山县。
关于申请执行人鲁山县信宝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周爱玲、王录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责令被执行人周爱玲、王录伟在指定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周爱玲、王录伟逾期未履行。经对被执行人在银行、证券、工商、房地产、车辆等财产状况进行调查,发现被执行人周爱玲名下银行有财产,已采取执行措施,其他未发现可供足额执行的财产,该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法定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李三光
审判员 赵德国
审判员 李红军
二〇二〇年三月五日
书记员 陈登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