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鲁山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调 解 书
(2019)豫0423民初3347号
原告:鲁山县信宝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鲁山县梁洼镇南店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423065297933R。
法定代表人:王小利,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建军,男,汉族,1968年9月14日出生,住鲁山县。
被告:杨忠伟,男,1973年5月18日生,汉族,住鲁山县,现住鲁山县。
原告鲁山县信宝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诉被告杨忠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鲁山县信宝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混凝土款651187元。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被告2015年承包建设鲁山县城五里堡名士豪居小区时,使用原告公司的混凝土,累计欠款651187元。原告多次催要无果,引起诉讼。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杨忠伟在2019年7月10日前支付原告鲁山县信宝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商砼款651187元。
二、双方关于此案再无其它任何纠纷。
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5156元,由被告杨忠伟负担。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 孟铭杰
二〇一九年七月三日
书记员 闫婉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