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鲁山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豫0423财保72-1号
申请人:鲁山县信宝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鲁山县梁洼镇南郎店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423065297933R。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男,1964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住鲁山县。
被申请人:***,女,1962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住鲁山县。
申请人鲁山县信宝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154000元,并已向本院提供保险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鲁山县信宝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六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名下的银行账户存款15400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九月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