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泰安志高锦秀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泰安市金通建筑安装工程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2015)泰山民初字第3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泰安志高锦秀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1月10日递交书面申请,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泰安志高锦秀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泰安志高锦秀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960元,减半收取480元,由上诉人泰安志高锦秀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裴晓东******
审判员唐娜******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