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安市金通建筑安装工程公司

泰安志高锦秀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某某劳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鲁09民终297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泰安志高锦秀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泰安市泰山大街333号泰安传媒大厦18楼,组织机构代码683223528。******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3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泰安志高锦秀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法务部职员,住泰安市岱岳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5年2月27日出生,汉族,住泰安市泰山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泰安市金通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住所地泰安市泰山区省庄镇工业园,组织机构代码166536745。******
法定代表人范海波,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曾用名XX),男,1966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滕州市。******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84年12月7日出生,汉族,住泰安市泰山区。******
上诉人泰安志高锦秀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泰安市金通建筑安装工程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2015)泰山民初字第3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泰安志高锦秀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1月10日递交书面申请,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泰安志高锦秀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泰安志高锦秀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960元,减半收取480元,由上诉人泰安志高锦秀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裴晓东******
审判员唐娜******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