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安市金通建筑安装工程公司

泰安市金通建筑安装工程公司、山东爱客多热能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泰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鲁0991民初893号
原告:泰安市金通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住所地泰安市泰山区省庄镇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范海波,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庆民,男,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晶,山东泰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爱客多热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安市高新技术开发区龙腾路中段。
法定代表人:赵华,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娄立斌,山东敢当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明明,山东敢当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泰安市金通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与被告山东爱客多热能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泰安市金通建筑安装工程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庆民、安晶,被告山东爱客多热能科技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娄立斌、孙明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泰安市金通建筑安装工程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山东爱客多热能科技有限公司向原告泰安市金通建筑安装工程公司支付工程款160万及逾期支付进度款违约金(自2020年10月1日起计算至被告山东爱客多热能科技有限公司实际支付之日止,按每日1,000元计算);2.判令原告泰安市金通建筑安装工程公司对其建设的山东爱客多热能科技有限公司二期研发车间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3.本案诉讼费、保全费、诉讼保全保险费由被告山东爱客多热能科技有限公司承担。庭审过程中,泰安市金通建筑安装工程公司请求为依法判令主体工程外的其余工程另行起诉,变更第一项诉讼请求为依法判令被告山东爱客多热能科技有限公司支付原告泰安市金通建筑安装工程公司工程款1,133,44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山东爱客多热能科技有限公司提起反诉,后又明确另案处理,本院予以准许。事实和理由:2019年9月3日,泰安市金通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与山东爱客多热能科技有限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约定山东爱客多热能科技有限公司将其二期研发车间建设工程发包给泰安市金通建筑安装工程公司进行建设施工,并约定了山东爱客多热能科技有限公司向泰安市金通建筑安装工程公司支付工程款的时间节点。合同签订后,泰安市金通建筑安装工程公司除按照合同约定保质保量完成了合同约定的建设施工外,还按照山东爱客多热能科技有限公司的要求完成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之外的其他零星工程的施工,且上述工程均已竣工验收合格,但山东爱客多热能科技有限公司并未按约定向泰安市金通建筑安装工程公司支付工程款。
山东爱客多热能科技有限公司辩称,一、原告诉求没有事实和法律的依据。被告与原告于2020年8月25日签订了《山东爱客多热能科技有限公司二期研发车间建设工程补充合同》,原告没有按照补充合同的约定提报结算书由高新区建设管理部委托有资质的审计单位进行审计,涉案工程最终决算价格并未确定。二、根据涉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12.4.1约定,竣工验收合格结案付款前,承包方需开具全额工程款的正式发票。原告至今没有向被告开具全额工程款的正式发票,被告向原告支付工程款的条件并没有成就。三、原告没有按照合同及补充合同的约定按时完工且涉案工程存在质量问题,原告建设的涉案工程至今没有达到质量要求,特别是在研发楼主体施工时存在质量问题,被告多次与其沟通未果,后被告以书面形式向原告送达《山东爱客多热能科技有限公司研发楼施工质量检查汇总》,原告在收到该检查汇总后依然没有及时的改正问题,致使涉案工程至今仍然存在质量问题。根据合同约定,原告最迟应于2020年9月30日完工,但原告并未按时完工,根据原告提交的《签证单》显示,至少在2020年12月18日原告仍在施工。四、根据涉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15.2.1约定质保金为合同价款的5%,工程竣工结算时一次性扣留。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9年9月3日,泰安市金通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作为承包人与发包人山东爱客多热能科技有限公司签订了编号为GF-2017-0201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约定:工程名称为山东爱客多热能科技有限公司二期研发车间建设工程,总面积7,098.92平方米,六层框架结构。工程承包范围为图纸范围内所有施工图纸范围内工程的施工及其保修,除甩项工程、甲供材及变更项目外(具体内容详见工程图纸)。计划开工日期:自接发包方通知主材进场施工之日起(2019年9月5日);计划竣工日期:至2020年5月1日竣工验收之日止。工期自接发包方通知、承包方钢柱进场安装之日起有效工期:工期总有效天数为240天。工程质量符合合格标准。签约合同价为760万元(合同价包含资料整理、送检、检测费用等,不包含发包方供材及甩项内容价格)。结算方式:合同价款为总固定价,不因任何因素而改变合同价款(增加工程量经发包方、承包方、监理三方签字确认者除外)。总价包含的风险范围:在合同实施期间不因材料、人工、政策、成本、市场波动等任何因素而进行调整,但发生设计变更可作调整。关于付款周期的约定:1.本合同基础验收合格,回填完成后付至合同价款的30%;2.本合同主体施工三层封顶付至合同价款的45%;3.本合同主体施工完毕并验收合格后付至合同价款的60%;4.本合同工程竣工验收后付至审计定案额的95%;5.余款作为质保金,质保期(二年)满后无质量问题付清,质保期按国家最新规定执行。注:每次付款前承包方需开具等额正式发票;竣工验收合格结案付款前,承包方需开具全额工程款的正式发票。每次付款后,承包方2日内,需开具等额正式发票。发包人原因逾期支付进度款的违约金为1000元/天。承包人未按时移交工程的,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为:按合同总价款2%支付违约金。缺陷责任期的具体期限:从工程通过竣(交)工验收之日起计24个月。质量保证金为5%合同价款,在工程竣工结算时一次性扣留质量保证金。在工程质量保修书部分,双方约定:工程缺陷责任期为24个月,缺陷责任期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单位工程先于全部工程进行验收,单位工程缺陷责任期自单位工程验收合格之日起算。缺陷责任期终止后,发包人应退还剩余的质量保证金。工程质量保证金为施工合同结算价款的3%。工程质量保修金银行利率为零。
2020年7月24日,涉案工程主体结构分部(子分部)工程经施工单位、设计单位及监理单位质量验收,验收结论为主体结构分部工程验收合格。
2020年8月24日,在高新区建设管理部的牵头协调下,山东爱客多热能科技有限公司与泰安市金通建筑安装工程公司就涉案工程继续履行问题进行商议,并达成会议纪要。会议纪要载明:一、该项目目前存在的主要问题是实际工程量与预算清单存在差异,实际产生的工程量未在预算清单内,工程款未按时足额拨付。二、双方经协商确定:1、山东爱客多热能科技有限公司:对实际产生的工程量进行结算,按实支付,同时尽快拨付当前节点工程款80万元。2、泰安市金通建筑安装工程公司:双方签订补充合同,对实际产生的工程量按照前期合同签订的单价进行结算,继续履行合同约定的内容,待工程完工,决算审计完成以决算值下浮4%作为最终决算价。双方签订补充合同,工期及工程量据实调整,确保工程顺利推进。待工程完工后,由建设管理部委托有资质的审计单位,就施工单位提报的决算价进行审计。
2020年8月25日,山东爱客多热能科技有限公司作为甲方与乙方泰安市金通建筑安装工程公司签订《山东爱客多热能科技有限公司二期研发车间建设工程补充合同》,合同约定:一、原合同内容变更部分为:原合同约定为固定总价合同,现变更为固定综合单价合同(综合单价执行原投标文件综合单价,见附件)。竣工结算时依据实际发生工程量(含变更及追加项目)进行结算,结算单价执行原投标文件综合单价。设计变更及追加投标文件单价中无类似综合单价的,执行2016消耗量定额人工76元/工日计价。乙方提报结算书由高新区建设管理部委托有资质的审计单位予以竣工审计,审计自竣工后(2020年9月30日)一个月内完成。决算审计完成以决算值下浮4%为最终决算价。本补充合同签订,乙方提供相关建设、拨款手续后,甲方支付工程款80万元,同时启动决算审计程序,乙方办理变更签证及提报结算资料。后续付款金额依据最终定案值为付款基础,拨付比例依据原合同。合同内剩余土建项目由乙方完成,其他项目双方协商完成,工程竣工日期调整为2020年9月30日。(因甲方原因造成的延期,工期顺延。)本协议生效后,即成为原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原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除本协议中明确作修改的条款外,其余部分执行原合同。
2020年11月28日,研发车间工程经建设单位山东爱客多热能科技有限公司、监理单位山东鲁咨工程咨询有限公司、施工单位泰安市金通建筑安装工程公司、设计单位上海东方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勘察单位山东正元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等单位验收合格,各单位在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竣工验收记录上盖章,相关人员签字、盖章。
涉案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载明:工程质量监督站出具的监督报告结论为该工程符合涉及要求,符合工程建设标准及强制性条纹规定,工程竣工技术资料齐全、完整,参建各单位责任主体质量行为履行情况良好,基槽、基础、主体等监督抽检结构及内部重点部位质量情况符合要求,竣工验收中存在的问题已按照要求进行整改,未发现违反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行为,该工程具备备案条件。2021年3月25日,泰安市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公室同意涉案工程备案。
经高新区建设管理部委托,泰安市正信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对涉案主体工程进行了审计。庭审过程中,泰安市金通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与山东爱客多热能科技有限公司对2020年5月17日的工程造价咨询汇总表没有异议,对审定的工程造价为6,144,040元明确表示认可,同时,双方均认可山东爱客多热能科技有限公司已支付泰安市金通建筑安装工程公司5,010,600元,主体工程未支付工程款为1,133,440元。
对于当事人提出的除主体工程外的其他工程造价审计鉴定、工程质量及修复费用鉴定以及与上述鉴定相关的争议,因双方当事人经多次和解未果,已明确向本院表示同意另案处理,本院对上述申请及请求不再予以处理。
上述事实,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山东爱客多热能科技有限公司二期研发车间建设工程补充合同》、爱客多研发车间项目合同继续履行问题会议纪要、主体结构分部(子分部)工程质量验收记录、竣工验收备案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工程造价咨询核定总表、微信聊天记录、庭审笔录等证据证明,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原告泰安市金通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与被告山东爱客多热能科技有限公司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且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该合同有效,双方当事人应按照约定全面履行合同义务。涉案工程已经验收合格,山东爱客多热能科技有限公司应当按照约定支付工程款。
关于付款比例及质保金。首先,虽然被告在与原告庭外和解时,对质保金的支付期限作出让步,但在庭审过程中被告明确要求按照合同约定扣除质保金,原告请求本院按双方和解协议的意向制作判决书,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准许。另外,原告认为被告对涉案工程进行了结构性破坏,在没有经专业机构对双方的工程质量争议作出结论之前,原告仍对其施工的部分承担质量保修责任,原告要求全额返还质保金的主张没有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其次,双方当事人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工程进度款支付部分及工程质量保修书部分对质保金的比例作了不同的约定,因质保金系关于工程质量的保证金,工程质量保修书系对工程质量的特别约定,因此,在上述约定存在矛盾的情况下,应以工程质量保修书载明的质保金比例为准。工程质量保修书部分约定:工程缺陷责任期为24个月,缺陷责任期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单位工程先于全部工程进行验收,单位工程缺陷责任期自单位工程验收合格之日起算。缺陷责任期终止后,发包人应退还剩余的质量保证金。工程质量保证金为施工合同结算价款的3%。涉案主体工程先于全部工程进行验收,质保期自主体工程验收合格之日即2020年7月24日起算,目前尚在质保期内。根据双方约定,被告在涉案工程竣工验收后即2020年11月28日应付至审计定案额的97%,即5,959,718.80元,被告已付5,010,600元,尚欠949,118.80元工程款未付,原告有权要求被告支付上述工程款,并承担逾期付款利息。关于逾期付款利息,虽然双方约定因被告原因逾期支付进度款的违约金为1,000元/天,该约定明显过高,本院调整为按照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关于优先受偿权,被告作为发包人应在2020年11月28日支付原告工程款949,118.80元,原告在合理期限内起诉要求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百零二条第一款、第五百零九条、第七百八十八条、第七百九十九条、第八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七条、第四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四十八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山东爱客多热能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泰安市金通建筑安装工程公司工程款949,118.80元,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以949,118.80元为基数,自2020年11月28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二、原告泰安市金通建筑安装工程公司工程款在被告山东爱客多热能科技有限公司欠付工程款范围内对山东爱客多热能科技有限公司二期研发车间建设工程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三、驳回原告泰安市金通建筑安装工程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6,646元,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泰安市金通建筑安装工程公司负担6,871元,由被告山东爱客多热能科技有限公司负担4,77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不得有转移、隐匿、损毁财产及高消费等妨害或逃避执行的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本案执行立案后,人民法院可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采取执行措施,对相关当事人采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消费、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审判员  宋礼翔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张 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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