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鲁0902民初5884号之一
原告:泰安市金通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海波,经理。
被告:***,男,1962年出生,汉族,住泰安市泰山区。
原告泰安市金通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与被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2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判长李建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二日
书记员任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