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安市金通建筑安装工程公司

泰安市金通建筑安装工程公司、山东爱客多热能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泰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0991执保115号
申请人:泰安市金通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泰安
市泰山区省庄镇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范海波,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晶,山东泰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山东爱客多热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泰
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龙腾路中段。
法定代表人:赵华,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明明,山东敢当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泰安市金通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与被申请人山东爱客多热能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作出(2021)鲁0991民初893号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山东爱客多热能科技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87万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马汝德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
书记员  吴佳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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