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罗山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1521民初2593-2号
原告:***,男,汉族,1979年1月7日出生,住河南省罗山县。
原告:***,女,汉族,1981年7月2日出生,住杭州市上城区。
上述申请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熠,浙江**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罗山县名筑建安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521053362881G。住所地罗山县尤店乡兴和社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罗山县名筑建安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2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