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山县名筑建安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罗山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1521民初2593-2号 原告:***,男,汉族,1979年1月7日出生,住河南省罗山县。 原告:***,女,汉族,1981年7月2日出生,住杭州市上城区。 上述申请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熠,浙江**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罗山县名筑建安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521053362881G。住所地罗山县尤店乡兴和社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罗山县名筑建安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2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