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超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洛阳超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伊川县嘉美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伊川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豫0329民初3311号
原告:洛阳超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洛阳新区滨河路以东东方今典第1-1幢1单元1-1504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300095680925M。
法定代表人:李运涛。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苗柏峰,河南大鑫律师事务所。
被告:伊川县嘉美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伊川县城杜康大道北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329793210816M。
法定代表人:董晓乐。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志祥、党致远,河南都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洛阳超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超钒建设”)与被告伊川县嘉美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嘉美汽车”)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2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0年10月2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被告双方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超钒建设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工程款项736438元及利息,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银行拆借利率的标准,自2018年7月14日起计算至被告实际付清之日止2.依法判令本案的诉讼费、保全费、保全担保费等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被告双方于2016年4月2日签订洛阳嘉美智选假日酒店消防楼梯、地下车库装饰工程工程承包合同。合同对工程承包方式、工程范围、工期、付款方式、发包方的义务、承包方的义务、违约责任等事项进行了明确约定。合同签订后,原告及时进驻工地并按约施工,最终完成了工程项目,并向被告进行了交付验收。验收后,被告并未及时与原告结算并支付工程款。后在原告的多次催促下,原、被告双方及洛阳星辰工程造价咨询公司共同对上述工程项目进行了竣工结算审计,审计金额为2031438.14元,三方对此均予以了签章确认。被告自首次付款至今共支付工程款1295000元,尚欠工程款736438元未付。故此原告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嘉美汽车辩称,被告没有授权任何第三方与原告签订工程承包合同,也未就原告所诉工程结算书授权任何第三方签字盖章确认,对原告起诉所依据的合同及结算资料上所加盖的被告方公司印章的形成过程及是否真实均持异议,请求法庭依法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双方于2016年4月2日订立《洛阳嘉美智选假日酒店消防楼梯、地下车库装饰工程工程承包合同》,约定由原告承包被告发包的上述工程。该合同对工程承包方式、工程范围、工期、付款方式、发包方的义务、承包方的义务、违约责任等事项进行了明确约定。合同签订后,原告及时进驻工地施工,最终完成了工程项目,并向被告进行了交付验收。被告并未按合同约定及时与原告结算并支付工程款。后在原告的多次要求下,双方共同委托洛阳星辰工程造价咨询公司共对上述工程项目进行了竣工结算审计,洛阳星辰工程造价咨询公司于2018年7月出具《结算审核书》,审计金额为:2031438.14。原被告双方均对评审结论予以认可,并对《建筑工程结算书》签章确认。根据上述结算书,原告施工的项目总工程款为2031438.14元。
另查明:被告自首次付款至今共支付原告工程款1295000元。
本院认为,原、被告间存在装修装饰合同关系,有施工合同、审计报告、结算书、支付工程款转账记录等证据予以证明,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告否认与原告间存在合同关系,称合同上及结算书上加盖的印章,不是该公司备案印章,但没有提供充分的证据,也不能对其公司通过银行向原告方支付装修款的行为作出合理解释,故其辩解本院不予采纳。
综上所述,被告承包给原告的工程总价款为2031438.14元,已支付原告工程款1295000元,尚拖欠736438.14元。被告行为已构成违约,依法应支付拖欠的工程款,并应向原告支付自原告起诉之日起的迟延付款利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六十九条、第二百八十六条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伊川县嘉美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拖欠原告洛阳超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工程款736438元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以736438元为基数,自2020年9月21日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截止之日);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582元,财产保全费4270元,共计9852元,由被告伊川县嘉美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梁要轩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  李萌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