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宜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0327财保98号
申请人:宜阳县昊泽建材销售部。住所地,河南省洛阳市宜阳县城关镇解放西路8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10327MA9KN04U8L。
经营者:**,女,汉族,1997年4月29日出生,住河南省宜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仕起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即代为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和解等。
被申请人:洛阳超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新区滨河路以东东方今典第1-1幢1**1-1504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300095680925M。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人宜阳县昊泽建材销售部因与被申请人洛阳超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22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诉前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洛阳超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洛阳分行营业部银行账户(账户号为4136********)内的存款608736元。申请人宜阳县昊泽建材销售部已向本院提供大家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河南分公司洛阳中心支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险单一份进行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宜阳县昊泽建材销售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洛阳超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洛阳分行营业部银行账户(账户号为4136********)内的存款608736元。
案件申请费3563.68元,由申请人宜阳县昊泽建材销售部先行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