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大和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某某与洛阳大和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0311民初2996号
原告:***,男,汉族,1962年3月12日出生,住河南省洛阳市伊川县。
委托代理人:张西贤,洛阳市伊川县公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
被告:洛阳大和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太康路369号A-2幢1-81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300675376460R。
法定代表人:黄勇,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男,汉族,1970年3月22日生,住河南省洛阳市,系该公司项目负责人,一般代理。
被告:***,男,汉族,1970年3月22日生,住河南省洛阳市。
二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宋景亮,河南航星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原告***诉被告洛阳大和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于2020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本案受理费1433元(已减半),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张 宏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汪亚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