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大和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洛阳大和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某某喜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豫0311执2639号
申请执行人:洛阳大和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洛阳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太康东路369号A-2幢1-81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300675376460R。
法定代表人:黄勇,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喜,男,汉族,1962年3月12日出生,住河南省洛阳市伊川县。
洛阳大和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诉**喜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豫03民终335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10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9年10月10日立案执行。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本院于2019年10月14日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在限期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喜未履行支付义务,并未报告财产。后本院电话传唤其到庭接受调查询问,但无法取得联系。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并且前往被执行人户籍地的不动产登记中心、公积金管理中心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
1.本院分别于2019年10月10日、2019年10月17日、2019年11月19日、2019年12月5日、2020年1月16日、2020年3月11日共计提起6轮网络查控,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经查,无证券、股票、车辆、微信、支付宝、土地等可供执行财产,冻结被执行人**喜中国工商银行账户余额50.17元,冻结被执行人**喜中国建设银行2个账户余额分别为12.52元、101.34元,冻结被执行人**喜中国邮政储蓄银行2个账户余额分别为152.76元、1396.28元,冻结被执行人**喜中国银行账户余额58.65元,冻结被执行人**喜河南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5个账户余额分别为10.18元、61.23元、918.43元、178.24元、591.09元,冻结被执行人**喜洛阳银行账户余额68.7元,对被执行人名下的其余少量存款申请执行人不要求冻结和扣划,已经冻结的要求继续冻结,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在期限到期前向本院申请续冻。
2.本院于2019年12月27日到洛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查明被执行人**喜名下无住房公积金。
三、经洛阳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本院依法定程序查封被执行人**喜名下位于河南省洛阳市××人民××路××号家属楼(证号:648)号房产。由于双方正在协商,且当前疫情严重,申请执行人洛阳大和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同意该房产暂不处置。现申请执行人洛阳大和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2019)豫0311执2639号案件的执行。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9)豫0311执2639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雪梅
审判员  胡炎峰
审判员  周亚男
二〇二〇年三月十一日
书记员  向世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