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豫0326执784号之六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62年8月9日生,***县。
被执行人:洛阳大和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负责人:黄勇,住所地:洛阳市经开发区。
被执行人:刘报强,男,汉族,1978年5月25日生,***县城汇金城1-2-3003。
关于申请执行人***依据***县人民法院(2018)豫0326民初2047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洛阳大和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刘报强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按协议已履行第一笔执行款,现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9)豫0326执784号案件的执行,如被执行人未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杨毅杰
审判员 丁乐利
审判员 程晓光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 刘亚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