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豫0311执2285号
申请执行人:洛阳大和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洛龙区政和路**。
法定代表人:黄勇,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洛阳市宏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老城区九都路南光小区**
法定代表人:路会军,该公司董事长。
洛阳大和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诉洛阳市宏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豫03民终533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8月3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9年8月30日依法立案受理。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本院在2019年9月2日对被执行人洛阳市宏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路会军采取限制高消费令措施,并于2019年9月2日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责令其在限期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洛阳市宏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未履行支付义务,已报告财产。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并且前往不动产登记中心、公积金管理中心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
1、本院分别于2019年9月3日、2019年9月24日、2019年10月18日、2019年11月23日共计提起四轮网络查控,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经查,无证券、股票、支付宝、土地等可供执行财产,被执行人洛阳市宏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名下无银行存款,本院已将查控结果告知申请人,申请人表示继续查控。
2、2019年11月20日到洛阳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明被执行人洛阳市宏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名下无房产信息。
三、通过委托调查、电话联系、实地走访等形式对被执行人所在单位及居住地周边群众进行了调查了解,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的下落或可供执行的财产。
2019年11月27日前往被执行人洛阳市宏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老城区九都路南光小区**进行调查,通过实地走访等形式对被执行人所在居住地进行调查了解,经查被执行人公司处于半歇业状态,未在该地发现被执行人名下可供执行财产线索。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2019年11月28日本院与申请执行人进行约谈,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共计已执行到位0元,本案债权尚余7819002.90元及相关利息未能执行到位。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9)豫0311执2285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洛阳市宏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洛阳大和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审判长 张雪梅
审判员 胡炎峰
审判员 周亚男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杨志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