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豫0326执402号之五
申请执行人:***,男,1975年1月18日生,汉族,住***县。
被执行人:洛阳大和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大康路369号。
负责人:黄勇,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刘报强,男,1975年5月25日生,汉族,住***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河南省***县人民法院(2018)豫0326民初2012号民事判决书受理***申请执行洛阳大和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刘报强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与刘报强于2019年8月1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人***自愿撤回对被执行人的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县人民法院(2019)豫0326执402号执行案件的执行。若被执行人不按和解协议履行,申请人可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青锋
审判员 程晓光
审判员 丁乐利
二〇一九年八月一日
书记员 陈如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