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九亿重工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洛阳九亿重工集团有限公司返还原物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豫03民辖终55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83年1月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洛阳市孟津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洛阳九亿重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新安县洛新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王颖珂,该公司总经理。
原审被告:洛阳骊威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龙门大道292号林安汽车城前广场综合服务厅1号。
法定代表人:潘坤朋,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洛阳九亿重工集团有限公司,原审被告洛阳骊威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2016)豫0305民初284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了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上诉称,一、本案当事人双方协议纠纷由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管辖的条款无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之规定,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本案当事人协议选择管辖法院为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该法院管辖地域既不是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也不是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所以该协议管辖条款无效。二、本案按运输合同纠纷,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也没有管辖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因运输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运输始发地、目的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系运输合同纠纷,运输始发地位于新安,运输目的地位于陕西省××市,被告住所地位于孟津县××××区,故该案应由新安县人民法院、孟津县人民法院、洛龙区人民法院管辖或者陕西省榆林市神木县人民法院管辖。三、本案按公路事故请求损害赔偿纠纷,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也没有管辖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因铁路、公路、水上和航空事故请求损害赔偿提起的诉讼,由事故发生地或者车辆、船舶最先到达地、航空器最先降落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事故发生地、车辆最先到达地均在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被告住所地在孟津县××××区,故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无权管辖。综上,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望贵院依法支持上诉人的上诉请求。
洛阳九亿重工集团有限公司答辩称,一、洛阳市涧西区属于本案运输合同履行地。答辩人委托被答辩人运输的机械设备装货地点为涧西区谷水(货物运输合同中明确载明:“装货地址:洛阳谷水”)。同时,该装货地点也为答辩人下属企业的生产所在地。所以,洛阳涧西谷水属于本案合同的履行地。二、双方已经明确约定了由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管辖。本案纠纷属于双方在履行所签订的《货物运输合同》过程中所引发的争议,按照双方签订《货物运输合同》第14条,已经明确约定了协商不成的,由合同履行地,即“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管辖”综上,依据民事诉讼法规定,涧西区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2016)豫0305民初2845号民事裁定书驳回被答辩人管辖异议合法合理。请贵院依法驳回被答辩人的管辖异议上诉请求。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因货物运输引发的纠纷,洛阳九亿重工集团有限公司与***签订的《货物运输合同》中对管辖有明确约定,由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管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属于与本案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故该约定管辖符合法律规定,原审受理并无不当,***上诉理由不足,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胡博文
审判员  曹 园
审判员  张予洛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二日
书记员  赵 洁
合议笔录
时间:2017年7月12日
合议人:胡博文、曹园、张予洛书记员:赵洁
案件: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洛阳九亿重工集团有限公司,原审被告洛阳骊威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返还原物纠纷一案
承办人曹园:本案因货物运输引发的纠纷,洛阳九亿重工集团有限公司与***签订的《货物运输合同》中对管辖有明确约定,由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管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属于与本案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故该约定管辖符合法律规定,原审受理并无不当,***上诉理由不足,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意见: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张予洛:双方已经明确约定了由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管辖。本案纠纷属于双方在履行所签订的《货物运输合同》过程中所引发的争议,按照双方签订《货物运输合同》第14条,已经明确约定了协商不成的,由合同履行地,即“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管辖”综上,同意承办人意见。
胡博文:洛阳九亿重工集团有限公司与***签订的《货物运输合同》中对管辖有明确约定,由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管辖。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属于与本案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故该约定管辖符合法律规定,原审受理并无不当,***上诉理由不足,不予支持。同意承办人意见。
合议决议: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