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安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豫0323执35号
申请执行人:洛阳九亿重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新安县洛新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61年6月13日生,汉族,住浙江省泰顺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洛阳九亿重工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为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洛阳九亿重工集团有限公司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六月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