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安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豫0323执923号
申请执行人:洛阳九亿重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洛新工业园区。
被执行人:***,男,汉族,1968年11月1日生,住河南省平顶山市石龙区。证件号码:410401196811010512。
洛阳九亿重工集团有限公司依据本院作出的2015新民初第2111号申请执行***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洛阳九亿重工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及相关法律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院(2016)豫0323执923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二、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十日
书记员*高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