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九亿重工集团有限公司

原告辽宁荣信电气传动技术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洛阳九亿重工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辽0302民初4382号
原告:辽宁荣信电气传动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鞍山高新区鞍千路。
法定代表人:曹鹏,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系北京市智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洛阳九亿重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新安县洛新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在审理原告辽宁荣信电气传动技术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洛阳九亿重工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辽宁荣信电气传动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减少诉讼请求数额,由原数额472000元减至10000元,同时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是在人民法院判决前提出,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因原告在法庭调查终结前提出减少诉讼请求数额,故案件受理费应按照减少后的诉讼请求数额计算退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辽宁荣信电气传动技术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辽宁荣信电气传动技术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原告在法庭调查终结前提出减少诉讼请求数额,由原数额472000元减至10000元,原告已按照诉讼请求数额472000元交纳案件受理费8380,应按照减少后的诉讼请求数额计算退还,应退还8330元,故总计应退还8355元。)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陈鹤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
代理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