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0323财保265号
申请人:洛阳聚义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新安县洛新产业集聚区310国道北建投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323083494754M。
法定代表人:张东阳,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郭红玲,女,汉族,河南博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男,汉族,1973年9月10日生,住河北省保定市曲阳县。
被申请人:河南筑道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平顶山市湛河区沁园中路与湛南路交叉口东100米路南高煜阳光水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400317543054R。
法定代表人:闫世良,该公司总经理。
关于洛阳聚义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河南筑道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为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洛阳聚义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河南筑道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存款30万元,或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其他等额财产。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洛阳聚义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河南筑道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的存款30万元,如存款不足可查封与保全金额相当的其它财产。
申请人应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王百合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裴鲜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