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安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豫0323执1275号
申请执行人:洛阳聚义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新安县洛新产业集聚区310国道北建投大厦**。
法定代表人:张东阳。
申请执行人:张志强,男性,1969年05月07出生,汉族,住新安县。
被执行人:朱红兵,男性,1973年10月05出生,汉族,住上海。
本院在执行洛阳聚义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张志强与朱红兵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未按照(2020)豫0323民初604号判决书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被执行人朱红兵名下车牌号为苏B×××**、豫D×××**、豫D×××**的车辆三台台。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付小龙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三日
书记员 邓志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