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安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豫0323执3234号
申请执行人:洛阳聚义建筑安装有限公司,91410323083494754M,住新安县洛新产业集聚区310国道北建设大厦2楼。
被执行人:王军鹏,男性,1973年9月10日出生,130634197309102732,汉族,住河北省保定市曲阳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新安县人民法院2020年12月13日生效的(2020)豫0323民初3129号判决,于2020年12月29日向被执行人王军鹏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王军鹏被告支付原告各项费用(写明指定履行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王军鹏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乐广场支行的账户04×××92存款14.05元,冻结期限为365。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贾 雷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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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记员 邓志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