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聚义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洛阳聚义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张志强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新安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豫0323执127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洛阳聚义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新安县洛新产业集聚区310国道北建投大厦**。
法定代表人:张东阳。
申请执行人:张志强,男性,1969年05月07出生,汉族,住新安县。
被执行人:朱红兵,男性,1973年10月05出生,汉族,住上海。
本院在执行洛阳聚义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张志强申请执行朱红兵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20年7月21日依据(2020)豫0323执1275号执行裁定书查封了朱红兵名下车牌号为豫D×××**、豫D×××**车辆两台。因案件执行完毕,现应解除朱红兵名下车牌号为豫D×××**、豫D×××**的车辆的查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朱红兵名下车牌号为豫D×××**、豫D×××**的车辆的查封。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贾 雷
审判员 付小龙
审判员 袁晓光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邓志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