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311民初746号之一
原告:深圳市诚致远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坪地街道怡心社区教育中路43号宝树工业区B栋一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576390865B。
法定代表人:魏伟雄,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马来紫、赵梦丽,河南威铭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洛阳锐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伊滨分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洛阳市伊滨区李村镇李村花园4号楼1单元6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300MA46L0143B。
法定代表人:闫铁振,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畅,男,回族,1990年5月26日生,住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系公司员工,特别授权。
被告:洛阳锐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老城区邙山镇望朝岭村机场路39号院办公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300072691429X。
法定代表人:李现锋,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畅,男,回族,1990年5月26日生,住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系公司员工,特别授权。
上列原告诉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7日作出(2021)豫0311民初746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被告洛阳锐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伊滨分公司、洛阳锐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59600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因双方已达成和解,原告深圳市诚致远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11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上述账号的保全措施。
本院认为:原告深圳市诚致远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零一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依法解除对被告洛阳锐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伊滨分公司、洛阳锐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59600元或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的查封扣押。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张 静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一日
书记员 高梦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