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汝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0326民初4085号
原告:汝阳县鑫发建材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汝阳县小店镇小店村南。
法定代表人:张红霞,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男,1956年11月3日生,汉族,住河南省孟津县。
被告:洛阳锐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老城区邙山镇望朝岭村机场路**院办公楼。
法定代表人:李现锋。
本院在审理原告汝阳县鑫发建材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洛阳锐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11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汝阳县鑫发建材混凝土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正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汝阳县鑫发建材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483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吴文波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日
书记员 梁汝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