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0302民初904号之一
原告:河南铭铁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洛阳市老城区邙山镇道北五路1号院105幢1-102。
法定代表人:李净慧,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会利,河南博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洛阳三杰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开元大道210号智慧港1802室。
法定代表人:杨同发,该公司经理。
被告:洛阳三杰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新安分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洛阳新安县产业集聚区滨河北路与绿云路交叉口东50米。
负责人:杨同发,该公司经理。
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罗保晓,男,该公司员工。
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袁利峰,河南惠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河南铭铁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洛阳三杰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洛阳三杰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新安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10日立案。原告河南铭铁商贸有限公司于2022年7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河南铭铁商贸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南铭铁商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072.66元,减半收取计5536.33元,由原告河南铭铁商贸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许丽飞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何晓萌
书 记 员 高炎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