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洛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391民初1205号
原告:***,男,汉族,1972年2月11日出生,住洛阳市涧西区。
被告:洛阳三杰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关林镇开元大道与定鼎门街交叉口西北角橡林智慧港1单元18层1801号。
法定代表人:杨同发,经理。
被告:河南万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中原区桐柏南路238号3号楼27层2703号。
法定代表人:袁君迎,总经理。
被告:洛阳高新热力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河南)自由贸易试验区洛阳片区高新开发区芳泽路1号。
法定代表人:寇慧隆。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洛阳三杰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河南万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洛阳高新热力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诉处理。
本案受理费198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李瑞丽
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
书记员 梁 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