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三箭建设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济阳县**货运站、山东严格置业有限公司等票据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商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鲁0126执保249号 申请人:济阳县**货运站,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济阳区。 经营者:**,男,1985年2月2日出生,回族,住山东省济南市济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高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高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山东严格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山东三箭建设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济阳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申请人:***瑞泰沣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长清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申请人:鼎瑞泰沣绿建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商河县。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经理。 济阳县**货运站与山东严格置业有限公司、山东三箭建设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瑞泰沣实业有限公司、鼎瑞泰沣绿建科技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申请人济阳县**货运站于2023年3月20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依法保全四被申请人银行存款210000元。申请人济阳县**货运站以在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投保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山东严格置业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双山支行的存款197485.97元; 冻结被申请人山东三箭建设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在招商银行济南开元支行的存款210000元(账户现有金额12514.03元),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需要续行冻结的,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前30日内提出续行冻结的书面申请。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