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
山东省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0113民初1066号之一
原告:山东**塑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汶上县寅寺镇信庄村S255*****50米。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圣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圣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政阳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长清区创新谷一号孵化器主楼第八层Z-1-195室。
法定代表人:**。
被告:顺达空调设备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德州市武城县***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
被告:济南孝山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长清区孝里街道**工业园196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济南港鲁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长清区孝里镇**工业园186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山东骅晟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天桥区北园大街与生产路交汇处国贸公寓622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山东三箭建设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济阳县城纬三路39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山东三箭建设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济阳区济阳街道纬二路6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菏泽花都玉兰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菏泽市牡丹区解放南街577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山东**塑业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政阳环保科技有限公司、顺达空调设备集团有限公司、济南孝山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济南港鲁电气设备有限公司、山东骅晟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山东三箭建设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山东三箭建设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菏泽花都玉兰置业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10日立案。原告山东**塑业科技有限公司于2023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被告在诉讼期间,山东**塑业科技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山东**塑业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计1150元,诉讼保全费1020元,由山东**塑业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吕 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