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三箭建设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临邑广盛源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山东三箭建设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临邑分公司等其他民事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临邑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1424民特8号之二 申请人:临邑广盛源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德州市临邑县临邑经济开发区富民路南首高端装备制造产业园A-1018,经营场所临邑县兴隆镇工业园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424MA3CL0710N。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万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万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山东三箭建设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临邑分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德州市临邑县城区苍圣大街与恒源路交叉口往北100米东侧商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424MA3RJ9427F。 负责人:***。 被申请人:山东三箭建设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济阳区济阳街道纬二路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0007207351879。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解除保全申请人临邑广盛源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山东三箭建设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山东三箭建设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临邑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5月29日作出(2023)鲁1424民特8号民事裁定,对解除保全申请人山东三箭建设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山东三箭建设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临邑分公司名下银行存款8486055.84元或其他等值财产进行查封、冻结。2023年6月9日,申请人临邑广盛源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财产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临邑广盛源新型建材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六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山东三箭建设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山东三箭建设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临邑分公司名下银行存款8486055.84元或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的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田 燕 二〇二三年六月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