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临邑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1424民初1096号
原告:临邑永恒保安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德州市临邑县邢侗街道办事处西关村委会院内(恒源路北首路东),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424090666921J。
法定代表人:***。
被告:山东三箭建设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济阳区济阳街道纬二路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0007207351879。
法定代表人:***。
被告:山东三箭建设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临邑分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德州市临邑县城区苍圣大街与恒源路交叉口往北100米东侧商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424MA3RJ9427F。
负责人:***。
原告临邑永恒保安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三箭建设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山东三箭建设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临邑分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临邑永恒保安服务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山东三箭建设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临邑分公司的起诉。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临邑永恒保安服务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山东三箭建设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临邑分公司的起诉。
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产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王 燕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