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临邑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1424民特8号
申请人:临邑广盛源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德州市临邑县临邑经济开发区富民路南首高端装备制造产业园A-1018,经营场所临邑县兴隆镇工业园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424MA3CL0710N.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万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万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山东三箭建设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临邑分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德州市临邑县城区苍圣大街与恒源路交叉口往北100米东侧商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424MA3RJ9427F。
负责人:***。
被申请人:山东三箭建设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济阳区济阳街道纬二路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0007207351879。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申请人临邑广盛源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于2023年5月19日向德州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山东三箭建设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临邑分公司、山东三箭建设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8486055.84元或其他等值财产。申请人临邑广盛源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已向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投保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2023年5月24日,德州仲裁委员会将保全申请书、担保材料等提交本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山东三箭建设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临邑分公司、山东三箭建设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8486055.84元或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临邑广盛源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田 燕
二〇二三年五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