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政青土木工程有限公司

洛阳市政青土木工程有限公司、河南省水利第二工程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洛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0391财保186号
申请人:洛阳市政青土木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洛龙区关林路与孙辛路交叉口市政集团院内**东侧。
法定代表人:崔利娟,任总经理职务。
被申请人:河南省水利第二工程局,住所地: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经北五路**。
法定代表人:张国峰,职务:局长。
申请人洛阳市政青土木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河南省水利第二工程局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1230756.45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其他财产。申请人已提供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和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洛阳市政青土木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230756.45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其他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洛阳市政青土木工程有限公司先行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审判员  杨超锋
二〇二〇年九月一日
书记员  郑明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