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政青土木工程有限公司

洛阳市政青土木工程有限公司、河南省水利第二工程局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洛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0391财保186号之一
申请人:洛阳市政青土木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洛龙区关林路与孙辛路交叉口市政集团院内**东侧。
法定代表人:崔丽娟,任总经理职务。
被申请人:河南省水利第二工程局,住所地: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经北五路**。
法定代表人:张国峰,职务:局长。
本院于2020年9月1日作出(2020)豫0391财保186号财产保全的裁定,现因当事人申请,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五条、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河南省水利第二工程局的保全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杨超锋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郑明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