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政青土木工程有限公司

洛阳市政青土木工程有限公司与河南省水利第二工程局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洛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0391民初2045号
原告:洛阳市政青土木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洛龙区关林路与孙辛路交叉口市政集团院内**东侧。
法定代表人:崔丽娟,任总经理职务。
被告:河南省水利第二工程局,住所地: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经北五路**。
法定代表人:张国峰,职务:局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洛阳市政青土木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河南省水利第二工程局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未按照规定预交诉讼费,依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洛阳市政青土木工程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判员  杨超锋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郑明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