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汝阳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豫0326民初427号
原告:洛阳星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涧西区青滇路1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洛阳市汝阳县汝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
被告: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洛阳分公司,住所地:洛阳市涧西区延安路21号。
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洛阳星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洛阳分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洛阳星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13日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洛阳星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洛阳星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洛阳分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800元,由原告洛阳星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