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中联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

洛阳永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某某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豫03民终455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洛阳永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高新区河洛路44号三楼306号。
法定代表人:张靓轩,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刚、马玉彬,河南中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女,1989年7月1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伊川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宏,河南登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洛阳中联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涧西区天津路19号美伦凤凰大厦6栋1-1101、1102。
法定代表人:王梦竹,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娜,该公司工作人员。
上诉人洛阳永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洛阳中联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洛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7)豫0391民初131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审理过程中,原审原告***于2018年7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审原告***在本案审理期间提起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洛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7)豫0391民初1311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撤回起诉。
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各10元,减半收取各5元,均由***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祖 萌
审判员 王 鹏
审判员 刘丽娜
二〇一八年七月三十日
书记员 刘梦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