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吉01民终2440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84年2月17日生,汉族,住长春市双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莹,吉林创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黄河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郑花路62号。
法定代表人:曹为民。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56年10月7日生,汉族,住吉林省通化市东昌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洛阳中联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涧西区天津路19号美伦凤凰大厦6栋1-1101/1102室。
法定代表人:唐建玲。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黄河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洛阳中联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吉林省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法院(2019)吉0112民初248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严重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吉林省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法院(2019)吉0112民初2487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吉林省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赵芳芳
审判员 刘晓希
审判员 梁 明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日
书记员 杨丽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