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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与某某、河南省大地物探工程勘测院有限公司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豫1002民初949号 原告:***,男,汉族,1964年9月10日生,住许昌市魏都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昌市魏都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汉族,1968年1月21日生,住许昌市魏都区。 被告:河南省大地物探工程勘测院有限公司,住所地:许昌市***道12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洛阳中联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涧西区天津路十号美伦凤凰大厦六栋1101、1102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河南省大地物探工程勘测院有限公司、洛阳中联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提供劳动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1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2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对被告***、河南省大地物探工程勘测院有限公司、洛阳中联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三日 法官助理 张 宁 书 记 员 丁 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