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豫1002民初1336号
原告:***,男,汉族,1964年9月10日生,住许昌市魏都区。
被告:***,男,汉族,1968年1月21日生,住许昌市魏都区。
被告:河南省大地物探工程勘测院有限公司。住所地:许昌市***道12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洛阳中联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涧西区天津路十号美伦凤凰大厦6栋1102、1102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许昌中心支公司。住所地:许昌市魏都区天宝路中**天办公楼东楼1、4楼。
法定代表人:***。
原告***诉被告***、河南省大地物探工程勘测院有限公司、洛阳中联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许昌中心支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姚 宇
二〇二三年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