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长垣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7)豫0728民初第2115号
原告南阳市华厦工程勘察有限公司。
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南阳市工业北路1042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3037919009955(1-1)。
法定代表人**,男,1973年12月26日生,汉族,住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
委托代理人***,男,1943年3月27日生,汉族,住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
被告郑州市中途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郑东新区商务外环与九如东路交叉口玉鼎国际1801室。
原告南阳市华厦工程勘察有限公司诉被告郑州市中途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纠纷一案,南阳市华厦工程勘察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17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作出受理决定,于2017年4月19日向郑州市中途工程咨询有限公司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5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南阳市华厦工程勘察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郑州市中途工程咨询有限公司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南阳市华厦工程勘察有限公司诉称,2009年9月南阳市华厦工程勘察有限公司受郑州市中途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委托,承担长垣至东明黄河大桥工程勘察工作,工作范围是钻孔、静力触探。取费采用项目单价承包,项目工程单价:钻孔120元/米、静力触探50元/米。该项目双方口头约定:由南阳市华厦工程勘察有限公司施工,施工结束郑州市中途工程咨询有限公司验收合格后,确定工作量,根据单价计算费用,经双方认可,签订勘察合同。南阳市华厦工程勘察有限公司按照约定组织钻机8台,一台静力触探仪进场施工,历时两个月完成该项目钻探任务。施工期间,郑州市中途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付南阳市华厦工程勘察有限公司100000元生活材料费,南阳市华厦工程勘察有限公司向郑州市中途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出具了金额为200000元的发票。施工结束,项目成果经郑州市中途工程咨询有限公司验收合格后,确定工作量,经双方认可后确定勘察总价548733元,并于2009年12月签订了工程勘察合同。合同签订后,郑州市中途工程咨询有限公司陆续还款300000元,并收到南阳市华厦工程勘察有限公司金额348733元的发票。现南阳市华厦工程勘察有限公司要求郑州市中途工程咨询有限公司支付欠款148733元,并由郑州市中途工程咨询有限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郑州市中途工程咨询有限公司未进行答辩。
根据到庭当事人的诉称意见,本院归纳本案庭审争议焦点为:南阳市华厦工程勘察有限公司要求郑州市中途工程咨询有限公司支付欠款148733元有无事实根据及法律依据。
针对本案的争议焦点,南阳市华厦工程勘察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的证据材料有:1、《工程地质勘察合同》一份,据此证明南阳市华厦工程勘察有限公司与郑州市中途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就日照至东明高速公路东明黄河大桥项目签订了工程地质勘察合同。2、发票记账联两份,据此证明由南阳市华厦工程勘察有限公司出具合同标的548733元的发票,并且已按照合同约定将发票给付郑州市中途工程咨询有限公司。3、付款明细清单两份,据此证明郑州市中途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尚欠南阳市华厦工程勘察有限公司合同工程款148733元未支付。
郑州市中途工程咨询有限公司未向本院提交证据材料。
经本院综合审查,南阳市华厦工程勘察有限公司提供的证据材料内容客观真实,与本案具有关联性,可以作为本案认定事实的依据。
根据到庭当事人的诉称意见及有效证据,本院可以确认以下案件事实:郑州市中途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委托南阳市华厦工程勘察有限公司,承担长垣至东明黄河大桥工程勘察工作。施工前双方约定,郑州市中途工程咨询有限公司验收合格后核算工程量,经双方认可确定合同总价。施工期间,郑州市中途工程咨询有限公司给付南阳市华厦工程勘察有限公司100000元。2009年12月施工结束,经双方认可确定勘察总价为548733元,并签订了《工程地质勘察合同》。合同签订后,郑州市中途工程咨询有限公司陆续还款300000元,下余148733元未支付。南阳市华厦工程勘察有限公司2009年10月16日向郑州市中途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出具了面额为200000元的发票、2010年1月7日出具了面额为348733元的发票。南阳市华厦工程勘察有限公司诉讼来院,要求郑州市中途工程咨询有限公司支付欠款148733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约定的工程经郑州市中途工程咨询有限公司验收合格后,南阳市华厦工程勘察有限公司与郑州市中途工程咨询有限公司签订了《工程地质勘察合同》,郑州市中途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应当按照约定支付价款。郑州市中途工程咨询有限公司欠南阳市华厦工程勘察有限公司工程款148733元未给付属实,双方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明确,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南阳市华厦工程勘察有限公司要求郑州市中途工程咨询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148733元,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郑州市中途工程咨询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质证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二百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郑州市中途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南阳市华厦工程勘察有限公司欠款148733元。
如不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义务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275元,由郑州市中途工程咨询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式五份,上诉于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葛丽
审判员***
陪审员张珂
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