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濮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928民初9964号
原告:***,男,1991年01月20日出生,汉族,住濮阳县。
被告:***,男,1977年06月25日出生,汉族,住濮阳县。
被告:吴国振,男,成年,汉族,住住濮阳县。
被告:濮阳弘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濮阳市中原路与昆吾路交叉口西北角,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900098187183F。
法定代表人:张翠花。
原告***与被告***、吴国振、濮阳弘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01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2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当事人处分自己的权利,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杨 勇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 尹智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