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襄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1025民初3707号
原告:河南鼎全建筑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许昌市襄城县**乡榆**5组。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男,1980年10月8日生,汉族,住河南省鹤壁市淇滨区。
被告:濮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濮阳市中原路与昆吾路交叉口西北角。
法定代表人:***。
原告河南鼎全建筑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鼎全公司”)诉被告***、濮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鼎全公司于2022年12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与诉讼权利。原告鼎全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南鼎全建筑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河南鼎全建筑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安静珂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