濮阳弘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河南鼎全建筑设备有限公司、某某等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襄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1025民初3434号 原告:河南鼎全建筑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许昌市襄城县**乡榆**5组。 法定代表人:**,任公司总经理。 被告:***,男,1980年10月8日生,汉族,住河南省鹤壁市淇滨区。身份证号:130406198010××××。 被告:濮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濮阳市中原路与昆吾路交叉口西北角。 法定代表人:***。 原告河南鼎全建筑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濮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河南鼎全建筑设备有限公司于2022年11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本案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与诉讼权利。原告河南鼎全建筑设备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本案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南鼎全建筑设备有限公司撤回对本案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河南鼎全建筑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安静珂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李      宇      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