濮阳京兴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某某、北京六建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新0109民初6457号之二 原告:***,男,1968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四平路嘉兴街**年华南区。 被告:北京六建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玉泉路甲2号院。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濮阳京兴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濮阳县五星乡西八里庄314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北京六建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濮阳京兴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2月23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8,046.85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计4,023.42元,由***负担,剩余4,023.43元由本院退还原告。 审判员  张绍娟 二〇二三年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  高 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