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新0109民初6457号之二
原告:***,男,1968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四平路嘉兴街**年华南区。
被告:北京六建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玉泉路甲2号院。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濮阳京兴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濮阳县五星乡西八里庄314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北京六建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濮阳京兴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2月23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8,046.85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计4,023.42元,由***负担,剩余4,023.43元由本院退还原告。
审判员 张绍娟
二〇二三年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 高 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