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2财保356号
解除保全申请人:北京市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车公庄大街北里56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天驰君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天驰君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濮阳京兴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濮阳县五星乡西八里庄314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解除保全申请人北京市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濮阳京兴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仲裁财产保全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23日作出(2022)京02财保75号民事裁定,裁定冻结被申请人濮阳京兴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人民币5209198.57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现解除保全申请人北京市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解除财产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北京市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解除财产保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本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濮阳京兴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人民币5209198.57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朱 印
审判员 **一
审判员 李 琴
二〇二二年十月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