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托克逊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新2123民初766号
原告:濮阳京兴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濮阳县五星乡西八里庄314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建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铁装配式建筑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长阳镇葫芦垡万兴路86-5号1幢。
法定代表人:***。
原告濮阳京兴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被告中铁装配式建筑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濮阳京兴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濮阳京兴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