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0902民初4089号
原告:**先,男,汉族,1970年7月6日出生,住四川省江油市,联系。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怀臣,濮阳市华龙区龙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联系。
被告:濮阳市濮耐炉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濮阳县西环路西段。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928753895443J(0-1)。
法定代表人:刘百宽,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段亚广,系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元元,河南君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东荣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濮阳市濮上路与中原路交叉口北50米路东荣域城市广场3幢0405。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900MA44CWBHX8(1-1)。
法定代表人:李晓东,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凯,河南启点律师事务所律师,联系。
原告**先与被告河南东荣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濮阳市濮耐炉窑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2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审理,原告于2020年7月6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河南东荣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濮阳市濮耐炉窑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终结前,原告向本院提出对被告撤诉的行为系原告对其诉权的处分,且该行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先撤回对被告河南东荣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濮阳市濮耐炉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5元,由原告**先负担。
审 判 长 王晓萍
审 判 员 孙燕燕
人民陪审员 贾玉红
二〇二〇年七月六日
书 记 员 马 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