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0902民初10211号
原告:河南东荣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濮阳市濮上路与中原路交叉口北50米路东荣域城市广场3幢0405。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900MA44CWBHX8(1-1)。
法定代表人:***,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启点律师事务所律师,联系。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启点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男,汉族,1993年5月9日出生,主濮阳县,联系。
委托诉讼代理人:亢献淑,濮阳市法律援助中心指派河南优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联系。
第三人:濮阳市濮耐炉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濮阳县西环路西段。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928753895443J。
法定代表人:黄国江,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君洁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河南东荣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第三人濮阳市濮耐炉窑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18日立案后,原告于2022年10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河南东荣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以其已与***达成调解协议,并已支付完毕该费用为由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南东荣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河南东荣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月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