濮阳市濮耐炉窑工程有限公司

河南东荣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某某等劳动争议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0902民初10211号 原告:河南东荣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濮阳市濮上路与中原路交叉口北50米路东荣域城市广场3幢0405。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900MA44CWBHX8(1-1)。 法定代表人:***,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启点律师事务所律师,联系。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启点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男,汉族,1993年5月9日出生,主濮阳县,联系。 委托诉讼代理人:亢献淑,濮阳市法律援助中心指派河南优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联系。 第三人:濮阳市濮耐炉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濮阳县西环路西段。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928753895443J。 法定代表人:黄国江,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君洁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河南东荣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第三人濮阳市濮耐炉窑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18日立案后,原告于2022年10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河南东荣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以其已与***达成调解协议,并已支付完毕该费用为由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南东荣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河南东荣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月十八日 书记员  ***